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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法官:没有主观故意不能认定成黑社会成员

 发布时间:2019-08-07 16:21:50   内容来源:

   


    黑恶势力犯罪与多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并呈现出向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渗透的趋势,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侵蚀党的执政根基,是必须坚决铲除的社会毒瘤。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进入历史交汇期的战略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也在广度、深度、力度上对依法严惩黑恶势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如何更加准确地理解法律政策规定,严格依照法定标准、法定程序打好扫黑除恶“法律战”?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有关刑事政策

    2018年2月2日,“两高两部”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2018年《指导意见》);
    2009年“两高一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09年《纪要》);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2015年《纪要》);
    2019年4月9日,“两高两部”又联合制定发布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恶势力意见》)等4个规范性文件,对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套路贷”刑事案件、“软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财产处置中的常见疑难问题提供了指导。
    正确把握以上刑事政策,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方针,始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把握“打早打小”和“打准打实”的关系,对准确执行法律、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沿着法治轨道不断深入推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恶势力的认定问题


    一般来说,多人组成的非法中介组织,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借助诱骗、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服务对象接受其提供的中介服务,甚至直接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非法侵占服务对象的财物,是具备恶势力潜质的违法犯罪组织,如果达到了恶势力的标准,应当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并在具体犯罪的基础上酌情从重处罚。
但是,并非所有的违法犯罪组织都是恶势力。根据2018年《指导意见》及《恶势力意见》的规定,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笔者认为,违法犯罪组织是否构成恶势力,应当综合考虑三点:一,成员人数和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具有多数性。二,组织形式应当具有相对稳定性。三,行为方式带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及认定标准

 
    第一,关于组织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在短时间内难以形成,且成员人数较多,具有较稳定的组织架构,具有组织、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等多个层级,其中,应当有明确的组织、领导者,以及基本固定的骨干成员。2018年《指导意见》规定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人数不宜“一刀切”,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人数较多的把握仍不宜随意降低。这是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要实现对一定区域或者行业的非法控制或者重要影响,客观上必须达到一定规模。
    第二,关于经济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要维系组织活动、保有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能力,应当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主要是通过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获取违法所得,以及通过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如通过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接受资助而获得的经济利益,还包括调动一定规模的经济资源用以支持该组织活动的能力。需要注意的是,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时,应当把握来源和用途两方面,即源于组织,用于组织。
    第三,关于行为特征。笔者认为,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是要抓住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个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即便是暴力色彩不明显的“软暴力”,也是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二是要抓住有组织地实施这个关键,准确区别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成员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三是要抓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这个行为特征的本质。
第四,关于危害性特征,亦称为非法控制特征。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核心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与其他犯罪组织的本质区别所在。2018年《指导意见》第i1条第2款规定了“7+1”种情形,为实践中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提供了参考。
实践中审查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时,可从以下三方面把握:
    其一,应当坚持整体评价。根据刑法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缺一不可。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有机整体,而不是四个特征的简单叠加。
    其二,不能等量齐观。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逃避日益严厉的打击,也在不断进化,有的特征渐趋隐蔽,可以说,四个特征都很明显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多见,但万变不离其宗。
    其三,应当坚持实质审查。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要紧紧抓住犯罪组织有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危害行为不能采用对号入座的方式,仅对四个特征进行形式审查。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是否均应认定为该组织成员、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存在较大争议,认定标准不统一。笔者认为主客观一致原则,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时应当遵循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并从是否举办过入会仪式或具有统一的显性标志、主观上是否明知所加入的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为基本活动内容的组织、有无接受该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该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等四个维度进行阐释。
 
    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不仅要接受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而且还应当明知其参加的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活动内容,这也是2018年《指导意见》确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对于临时被雇佣、被纠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尽管2018年《指导意见》没有涉及,但2015年《纪要》已有规定,此种情形不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这是符合主客观一致原则和刑法谦抑性的。因此,笔者认为,实践中应当继续参照执行2015年《纪要》的上述规定,此类人员的行为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应按照具体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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