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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明教授说法 | 因步骤互换导致与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0-06-04 16:18:35   内容来源:

宽明教授说法 | 因步骤互换导致与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的情形

 
【以案说法】
 
2006年2月,王某申请“布塑热水袋的加工方法”发明专利,2010年2月,获得专利权。同年9月,王某以用品公司生产、销售的热水袋侵犯其专利为由,诉请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用品公司提出:其产品技术方案是先修边再热粘合,先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然后才是充气试压检验,步骤与王某专利技术特征不同,其产品设计使用的空心棉软垫与对方的保温层设计亦不同,故不构成侵权。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亦不等同的,即应认定其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案中方法专利步骤顺序的改变会带来技术功能上的实质改变,因此不构成等同侵权。
 
【宽明教授说法】
 
专利侵权与一般侵权不同,被诉侵权产品多个技术特征构成相同或等同,只要一个例外,就不存在部分侵权、酌定赔偿情形。方法专利步骤顺序是否会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起到限定作用,从而导致在步骤互换中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关键要看这些步骤是否须以特定顺序实施,及该种互换会否带来技术功能或效果上的实质性差异。本案中,先修边还是先热粘合对整个技术方案实现无实质性影响,且该两个步骤互换在技术功能和技术效果上亦未产生实质性差异,故被诉侵权方法调换后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属于相等同的技术特征。但将密封垫片和螺纹塞盖互相装配后旋入螺纹塞座,与充气试压检验的步骤互换,能减少操作环节、节约时间、提高效率的技术效果,且差异是实质性的,调换后的步骤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不构成等同技术特征。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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