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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明教授说法 |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发布时间:2020-06-04 16:30:29   内容来源:


宽明教授说法 | 债务人破产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以案说法】
2008年间,甲公司与案外人A公司订立多份代理进口合同及国内购货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代理A公司进口、购买木浆,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订立后,甲按约交付货物,但A公司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2009年3月10日,甲公司(甲方)与A公司以及乙公司(以上两方统称“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一份,约定乙公司对A公司的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欠款应付款日起两年。2009年6月25日,A公司进入重整程序。甲公司向A公司进行了债权申报,同时又以A公司拖欠其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判决乙公司应于A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十日内偿付甲公司在A公司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债权。
 
【宽明教授说法】
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如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资产处置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根据担保法解释第44条第一款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其债权,也可以同时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另外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向保证人追偿的期限问题,并非禁止债权人在申报债权的同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所以原告在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的同时,可以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审理法院作出附履行条件的判决既保证了债权人担保债权的及时实现,同时又避免双重受偿等情况的发生。
 
【参考法条】
 
《担保法解释》
 
第四十四条: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债权人申报债权后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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