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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明教授说法 |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

 发布时间:2020-06-04 17:44:18   内容来源:

宽明教授说法 | 无偿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来赔
 
 
【以案说法】
 
2011年10月,张一因喝酒不能开车,请其朋友郭某驾驶其轿车送其回家,当行驶至某路段,遇梁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对向行驶而来,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梁某受伤。同年11月,A市公安局B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郭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梁某被送到医院接受门诊、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89019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了医疗费10000元。事故发生后,梁某向法院起诉请求:(1)郭某赔偿医疗费79019元(其他损失另行起诉);(2)张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郭某、张一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支持了梁某的诉求。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的关键是在机动车所有人和驾驶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能否通过审查机动车所有人张某是否有过错来决定其应否承责。本案中,张一既是案涉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对车辆运行有支配力,且郭某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张某回家,张某享有运行利益。因此,本案不属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制的范畴。郭某的行为属于义务帮工,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使人损害的,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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