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公司经营能超越经营范围吗?

 发布时间:2016-02-29 16:36:14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04年7月,某灯具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按照公司章程及登记核准的经营范围是:生产、销售装潢装饰灯、舞台艺术灯等。同年8月,灯具公司得知某物资公司有一批三合板待销,同时又得知某保丽板厂急需三合板。于是,灯具公司于8月20日与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进2万张三合板,每张45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还约定灯具公司预付物资公司10万元作为定金。8月22日,灯具公司又与保丽板厂签订了一份2万张三合板的购销合同,单价为每张50元,预付定金15万元,定金到位后30日内交货。合同订立后,8月23日,保丽板厂的15万元定金以汇票形式到位。8月24日,灯具公司到物资公司看货,方知物资公司无货可供,灯具公司遂立即通知保丽板厂无法供货退回其定金。但保丽板厂不答应,该厂只要货,不同意退回定金,并以灯具公司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灯具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宽明教授说法】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公司从事经营的行业、商品、产业类别或服务项目,体现公司的权利能力。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如果公司的经营活动超越经营范围其行为属于无效。如果公司变更其经营范围,必须在修改公司章程,经变更登记后,新的经营范围才有效。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如果有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在登记前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违反此条法律规定签订的合同为无效经济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灯具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与保丽板厂订立的三合板购销合同,是无效合同。灯具公司明知其无三合板经营权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应负主要过错责任,因此,法院判决灯具公司返还保丽板厂15万元定金,并赔偿利息及经济损失8700元。该合同无效为自始无效,不适用定金罚则,保丽板厂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请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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