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解除原因不明法院认定公司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发布时间:2016-03-31 14:54:39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高某为农业户口,于2008年6月1日入职合力永兴公司从事装配工作。合力永兴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双方签订了三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6月1日。高某最后工作至2015年6月20日,合力永兴公司最后支付其工资至2015年5月31日。2015年7月3日,高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门头沟仲裁委)申请仲裁,2015年9月6日,门头沟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高某要求合力永兴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补偿金、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请求。合力永兴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门头沟区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诉称
我公司未辞退高某,高某是自行离职,故我公司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高某关于养老保险补助和失业保险补助的请求超过了仲裁时效。
劳动者辩称
我同意仲裁裁决结果,不同意合力永兴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力永兴公司主张高某自行离职,虽提供通话录音,但该录音中高某并未承认自己系主动离职,故对合力永兴公司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信。高某主张合力永兴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鉴于双方均认可劳动关系已于2015年6月20日解除,且均未就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提供证据证实,结合合力永兴公司未向高某支付2015年6月1日以后工资的事实,本院视为由合力永兴公司提出并与高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因高某在合力永兴公司工作已满七年未满七年六个月,故合力永兴公司应支付高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力永兴公司以高某自动离职为由,要求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养老保险补偿金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因高某系农业户口,合力永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故应当支付其2008年6月至2011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补偿金7773.7元和失业保险一次性生活补助费2874元。因高某在职期间,合力永兴公司一直未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其违法行为处于持续状态,高某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故合力永兴公司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要求不予支付高某上述保险补偿和补助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通过本案,我们注意到以下问题:
1、企业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留存问题。由于劳动立法的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企业在与劳动者的诉争之中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就要求企业强化自身规章制度管理,严格依法依规行事。本案,劳动者诉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幸其未能提出有效证据,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风险。
2、关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于2015年6月1日到期,但直到6月20日,劳动者还在岗工作,劳动关系没有依据劳动合同而解除。企业在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又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面临的法律风险增加。这种情况下,建议企业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对于将要到期的劳动合同,及早和劳动者协商续约事宜,严格按照合同日期,一旦合同到期就应当拒绝劳动者继续工作的行为。
本案中,劳动者如果主张6月2日至6月20日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会获得支持呢?
相关规定

首页 | 法律产品 | 说案解法 | 法律前沿 | 大事纪要 | 法务自助 | 宽明介绍 | 宽明招聘 | 联系宽明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1951号-1 Copyright ©2015-2021 kuanmi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邮箱:kuanming@km-lawyer.com

X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