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
登录
|
注册
首页
法律产品
说案解法
法律前沿
大事记要
法务自助
宽明介绍
宽明招聘
联系宽明
365法律管家
365法律卫士
精准法务
保全法务
金盾法务
智胜法务
公司事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及建设工程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侵权纠纷
法律动态
实时大案
地区新闻
宽明大事
普法活动
签约动态
法律查询
法务自助
宽明简介
宽明荣誉
宽明服务
宽明文化
宽明团队
宽明公益
宽明党建
宽明新闻
说案解法
公司事务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地产及建设工程
行政诉讼
刑事辩护
侵权纠纷
首页
>
说案解法
>
公司事务
>
正文
员工在外设立同种类公司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6-05-25 16:10:5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一公司发现本公司职员A在外成立了一家同类性质的公司,并使用了本公司大部分资料、信息。A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公司如要追究A的责任应做哪些准备工作?
【宽明律师说法】
A:如A为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该公司不属于国有公司且A不是公司的董事或经理则其行为不构成此罪。
B:如A利用的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且有证据证明信息合资在外经营类似公司材料是未经公开的、有价值的,并且是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并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如预期利益的损失或投资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等),则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并未造成重大损失,不符合此罪的规定则属侵权行为。
首页
|
法律产品
|
说案解法
|
法律前沿
|
大事纪要
|
法务自助
|
宽明介绍
|
宽明招聘
|
联系宽明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1951号-1
Copyright ©2015-2021 kuanmi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邮箱:kuanming@km-lawyer.com
宽明快捷服务
在线咨询
预约洽谈
我的购买
◆
用户评论
◆
X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
登录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