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股东直接诉讼权

 发布时间:2016-01-19 20:29:55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刘某是河南某市XX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股东,并担任公司董事,刘某的股权费额占公司股份额的6%,刘某在7人的董事会也仅占一票。2009年10月5日公司召开股东会,经全体股东会过半数以上同意做出两项决定:一是为确保公司的经营秘密,所有股东不得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二是公司监事调查公司经营情况时,如果没有办法证明公司有无法乱纪的行为,其调查费用由监事自行承担。刘某因认为此决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股东会投票前,自己阐述了反对理由,没有被其他股东所接受,无奈自己投了反对票,但因自己的股份比例太少,股东会还是通过了以上两项决定。为此,刘某非常苦闷,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便向本律师询问维权事宜。
【宽明教授说法】
一、刘某可以股东名义向法院起诉,申请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决定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法》第34条和第57条分别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刘某在公司拒绝查阅公司账簿时,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因为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这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一种救济手段。
【参考】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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