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公司恶意注销,股东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6-01-19 20:31:5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A和B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承担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C公司在收到开庭通知书时拒不前来应诉,而是匆忙去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仲裁委员会缺席裁决C公司承担双倍工资赔偿11万元。裁决书生效后,A、B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发现公司已经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准备公示,而且发现C公司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法院执行。A和B前去工商局了解到,公司已经提交了注销材料,并且工商局已经同意。
【宽明教授说法】
C公司已经名存实亡。两被告股东为恶意逃避债务伪造公司清算报告欺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转移公司财产、停止公司运营,恶意注销公司,其行为使得A、B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案为劳动纠纷转为民事纠纷的典型案例,其中,收集好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相关证据至关重要。
【参考】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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