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子公司与分公司承担责任一样吗

 发布时间:2016-01-19 20:34:21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兴盛集团是一家大型棉毛制品公司,有两个下属公司,一是星海制衣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二是宏利制衣有限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2003年7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兴盛集团的董事长王某遇到万利棉纺厂的厂长李某,李某称其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王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棉布,遂给李某牵线介绍。2003年8月5日,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万利棉纺厂供应某种棉布共计240包,价款为120万元,星海公司、宏利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货到一个月后付款。合同签订后供方发货,3个月过去了,两公司以种种借口搪塞,不支付万利棉纺厂的货款,万般无奈,万利棉纺厂遂以兴盛集团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其承担下属公司的经济赔偿责任。
 兴盛集团辩称:星海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万利棉纺厂应以星海公司为被告;而宏利公司已被张某承包,在承包协议中明确规定,承包期间,债务由张某负责。因此,兴盛集团不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棉纺厂的诉请。万利棉纺厂又以星海公司和兴盛集团为共同被告,要求两者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涉及到子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资格问题。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虽受母公司控制,但它是独立的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类经济活动,子公司与母公司的民事责任独立,相互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同样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分公司没有自己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也没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只有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经营资格需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签订合同,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分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但分公司无独立责任能力,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应由总公司来清偿。
本案中,星海制衣有限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子公司,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宏利制衣公司为兴盛集团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相应有兴盛集团来承担。法院经审理认为,万利棉纺厂与星海公司、宏利公司签订的棉布购销合同有效。兴盛集团与张某在承包协议中规定的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张某负责的条款,对外无法律效力。法院最后判决,星海公司支付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计63.7万元,兴盛集团支付万利棉纺厂货款及利息共计63.7万元。
【参考】相关法条
《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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