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赔了5万医疗费!

 发布时间:2017-04-18 11:22:30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2012年7月11日,江某入职某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入职时,江某出具《申请书》,表示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
   江某因腰椎神经鞘瘤术后复发,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4月13日请假1个月,请假期间,于2014年3月17日至2014年4月1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6448元,该费用由江某自行垫付。医院出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出院通知书》,医嘱建议全休三个月。2014年7月1日,其返回公司上班,因医疗费用支付、社保缴纳的问题与公司发生争议,江某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同意支付,接下来就是打官司了。公司认为江某在职时未能及时参保,江某亦有责任,不同意支付医疗费56554.2元。江某认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责任在公司,公司应当承担医疗费。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未缴社保导致江某不能报销医疗费,公司需承担责任。一审法院判公司需支付江某医疗费56554.2元。于是,公司提起了上诉。
【宽明律师说法】
   本案中,虽江某签订了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即用人单位一旦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其缴交社会保险。江某承诺放弃购买社保是无效承诺,公司有法定的义务为员工江某缴交社会保险。
   由于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医保费,致使江某无法享受医保待遇,故未缴纳期间公司所属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公司按规定承担。
 
首页 | 法律产品 | 说案解法 | 法律前沿 | 大事纪要 | 法务自助 | 宽明介绍 | 宽明招聘 | 联系宽明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1951号-1 Copyright ©2015-2021 kuanmi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邮箱:kuanming@km-lawyer.com

X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