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女子出租房做饭坠楼身亡

 发布时间:2017-09-26 15:39:52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房东林某自建了南北两栋楼房,其中北楼仍在建,南楼部分房间已出租。刘某、汪某分别以每月100元的价格承租了3楼的两间单间,日常在公共卫生间用水。2016年4月17日下午,刘某邀朋友梁某到其出租屋玩,并准备自己做晚饭。当时,汪某与其女友游某正在公共厅内做饭,汪某便建议刘某可以用他购买的液化气煮饭,大家一起用餐,刘某同意。饭菜煮好后,汪某、刘某等人开始用餐,游某独自拿着铁锅去清洗。不一会儿,众人听到铁锅坠地的声音,还伴着一声闷响。大家寻声而至,发现游某在位于南楼与北楼之间的三层过道中摔落至一楼。刘某、汪某等人将游某送至医院救治,但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游某家人认为林某作为出租屋的主人,未对出租屋的走廊、灯及楼梯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汪某作为承租人,明知承租屋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排除危险发生。因此,林某、汪某因房屋租赁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游某为汪某、刘某、梁某无偿提供做饭、炒菜事务,三人作为受益人,理应共同赔偿游某亲属死亡造成的损失。
        为此,游某家属将林某、汪某、刘某、梁某四人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林某赔偿97万余元,汪某、刘某、梁某对赔偿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宽明律师说法】
        涉案过道在事发时,未安装护栏,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林某作为房屋的建造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房屋的管理存有瑕疵,导致游某不慎摔落死亡,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
        汪某作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和承租人,明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仍让女友入住,未提醒女友注意过道安全,汪某未尽到提醒义务与游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存在一定的过错。
        游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事发之处无护栏仍往楼下倒水,根据经验应做好谨慎的心理准备,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方法,事故发生说明游某自身并未注意上述风险,其行为存在主要过错,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而刘某、梁某与游某的死亡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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