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兼职能否构成双重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17-10-31 17:56:23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起至2011年3月,谷某至某包装公司从事压刀机操作工作,谷某不参与打卡考勤,劳动报酬按件计发。2009年11月,谷某又至某物业管理公司工作,2010年1月,物业管理公司与谷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包装同时为谷某建立社会保险关系。谷某按约定至物业管理公司上班后,未影响至包装公司从事压刀机操作工作,谷某压刀机操作工作总是在16时以后开始,工作时间随工作量的多少而变化。2010年6月14日22时许,谷某在包装公司工作场所受伤,2010年9月23日,谷某在包装公司出具的“包装公司支付谷某人民币1500元,受伤一事完全解决”纸条上签名。2011年3月,谷某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包装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确定由包装公司支付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作出对谷某的各项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的裁决。2011年6月,谷某诉至法院院,要求确认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后,确认谷某与无锡海某彩色包装有限公司在2010年6月14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宽明律师说法】

谷某虽然不参与打卡考勤,但压刀机操作工作是单位业务的一部分,谷某工作内容和方法接受单位的指挥命令,工作时间随工作量的多少而变化,双方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且包装公司按计件支付谷某劳动报酬,谷某至2010年6月已工作8个月之久,收入成为谷某的主要生活来源,双方符合劳动关系在人格上、经济上的从属性,应认定谷某与包装公司已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谷某于2009年11月与物业管理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包装公司未证明谷某此行为影响了其在包装公司的工作,应认定谷某与包装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形成双重劳动关系。至于谷某与包装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不影响谷某现在诉讼请求的行使,因此谷某要求确认自己受伤时与包装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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