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2-29 16:44:59   内容来源:

甲(又名甲一)与乙是夫妻关系,其二人生育了丙、丁、己与戊。1998年12月30日,甲取得位于XX县XX镇环城东路49号6栋201房(产权证号:X房地证字第号),2006年1月26日甲在XX县人民医院去世,2014年6月27日,丙、丁、己与戊签订协议:甲一,男,生前有楼房在XX县城,现妻乙患病中风需要人照顾,夫妻生育有俩男俩女,大儿子:丙、大女:丁、二女:己、二儿子:戊,现四兄弟协议,由戊照顾母亲乙去世,县城楼房房产继承给戊,四兄妹改为县城房屋产权转给戊姓名。希望共执行,不得反悔。双方均在协议书签名、捺印,A、B、C、D、E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签名。2014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县公证处作出(2014)X清XX第000400号公证书:……二、继承人戊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遗留的财产:甲名下的座落在XX县XX镇环城东路49号6幢201号(房地产权编号:X房地证字第号)房屋一套。……五、现戊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乙、丙、丁、己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继承权。……兹证明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由戊继承。协议签订后,戊将乙带至XX自治区XX市其家中照顾,直至2014年10月29日,戊将乙带回丁的家中,之后乙就由丙、丁、己抚养。2015年5月25日,XX县房管所房屋登记信息显示位于XX县XX镇环城东路49号6栋201房屋权属人仍为甲,登记日期2008年4月10日。  
从2015年1月起至乙去世前,乙由其大儿子丙抚养,乙的丧事由丙、丁、己操办,戊是乙去世第二天中午才回黄花村的。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丙、丁、己与戊签订的协议书实质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该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即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即成立,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本案中,丙、丁、己将位于XX县XX镇环城东路49号6栋201房赠与给戊,双方于2014年6月27日签订了协议书,并附赠与义务:戊照顾乙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规定,戊本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约定照顾乙去世,然而,戊却于2014年10月29日将乙带回丁家中,之后乙就由甲丙、丁、己照顾至其去世,即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该协议书应当撤销。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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