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08 09:51:3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甲于2015年6月27日借款10万元给乙、丙。乙、丙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其借款,并向甲出具了借款借条,该借条的主要内容是:”今借到甲人民币壹拾万元正(¥100000元正),还款期2015年7月26日”。借款人向甲借款时支付了一个月的借款利息给甲。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依约向甲偿还借款本金,现甲要求借款人归还本金及利息。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乙、丙因做生意需周转资金向甲借款,乙理应讲求诚信,依约偿还借款给甲,到期不还是一种违约行为,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借款人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关于给付逾期偿还借款利息主张,因双方在借款借条上未约定利息,借款人偿还借款利息的期限应以借款逾期之日起至借款偿还完毕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其利率应按照年利率6%计算。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