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XX有限公司与咸阳XX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6-03 11:32:27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5年5月26日,西安XX有限公司与咸阳XX有限公司签订《西安XX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约定西安XX有限公司向咸阳XX有限公司供应各种型号的电线电缆,合同价款共计94万元,付款方式为预付20万元定金,剩余货款于2015年6月15日前付清,逾期每天承担万分之五的利息。后西安XX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咸阳XX有限公司在支付了20万元定金后又支付货款10万元,下欠货款64万元至今未付。
【宽明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的《西安XX有限公司货物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履行各自义务。西安XX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咸阳XX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已支付30万元,下欠货款64万元仍应支付,咸阳XX有限公司未按时付款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零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