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志明与杨林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发布时间:2016-01-19 20:57:32 内容来源:
2012年10月18日,原、被告在凤翔县南大街签订《售车协议》一份,约定将被告曹志明所有的陕VBC059现代胜达越野车一辆出售给原告杨林祥,由被告提供随车资料,协助原告在2013年4月18日前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车价为壹拾伍万元整。因被告于2011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用车款抵顶了被告的部分借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
【宽明教授说法】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售车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属有效合同。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履行车辆过户手续,属违约行为。
【参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