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江西泽晖纸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三国水性油墨有限公司 债权

 发布时间:2016-01-19 21:03:17   内容来源:

三国油墨公司原名称为广州市荣天豪油墨涂料有限公司,该公司从2003年起,与案外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一直有业务往来,向其销售油墨等,但经典纸业公司除了支付小部分货款外,大部分货款没有结清给三国油墨公司。直至2012年12月23日,双方经对帐,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确认拖欠三国油墨公司货款8527982.46元。后经三国油墨公司催收货款,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以货物抵偿部分货款后,仍然拖欠7200000元。2013年1月23日,被上诉人三国油墨公司、上诉人泽晖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约定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拖欠三国油墨公司货款7200000元由泽晖公司偿还。但该协议签订后,泽晖公司在三国油墨公司多次催收下,未履行还款义务,三国油墨公司遂诉至法院。
【宽明教授说法】
三国油墨公司、泽晖公司、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是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债务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在经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所欠三国油墨公司的债务全部转移给泽晖公司承担,符合我国合同法关于债务转移的规定。《债权债务转移协议》经三方签订生效后,泽晖公司已经取代原债务人温州经典纸业有限公司成为债务新的履行主体。在其未按协议履行付款义务时,三国油墨公司可要求其履行付款义务及承担违约责任,故对于三国油墨公司要求泽晖公司支付货款72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由于协议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对于三国油墨公司要求泽晖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可以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确定。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四条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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