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广东博科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凯基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分期付

 发布时间:2016-01-19 21:03:57   内容来源:

 原、被告于2014年3月28日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LB-9复合肥防结剂85吨,共款257143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而被告一直拒绝支付货款给原告。至起诉之日止,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57143元。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货款。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及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被告没有支付货款给原告显属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人民币257143元的诉求合法有据。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拒不支付属违约,双方虽没有就拖欠的货款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原告主张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合法。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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