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黄欣诉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1-19 21:04:45   内容来源:

上海国美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举办促销活动,在网站中对优惠券的使用规则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订单中使用红券、国酷券后,仍可以参加促销返券活动,也可以参加满减活动;使用蓝券、品牌券后,将不能参加促销返券活动,但可以参加满减活动”。2015年4月18日,黄欣在国美公司网站共购买商品人民币2,008元,按照国美公司“满2,000减300元”的促销活动规则,黄欣在结算时扣减了300元,后黄欣又分别使用了50元的蓝券、100元红券和51.20元的国酷券,最终结算金额为1,506.20元。黄欣认为没有看到国美公司网站上的提示,国美公司应当返还黄欣300元红券。双方协商未果,黄欣于2015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国美公司向返还购物款1,506.80元,支付相当于购物款3倍的赔偿款4,520.40元。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中黄欣实际系以国美公司存在欺诈为由,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要求国美公司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法律上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而言,依常理,国美公司在通过发放优惠券的方式进行促销活动时,必然存在相关的优惠券使用规则,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亦必定会留意优惠券如何使用。同时,鉴于黄欣实际系通过网络向国美公司购买商品,在缺乏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国美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依照该等证据,可以认定国美公司在黄欣购物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需要说明的是,国美公司在促销过程中可以使用的优惠券种类繁多,使用规则亦较为复杂,为了改善消费者的体验,减少纠纷,国美公司可予以简化或者作出更为简洁明了的提示和说明。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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