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宋爱娟与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1-19 21:05:45   内容来源:

2015年7月26日,宋爱娟通过电话向上海东方电视购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视公司”)订购了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190元的澳尔兰头层水牛皮凉席(软席)一套。7月28日,宋爱娟收到东方电视公司发送的水牛皮凉席,付款后,宋爱娟发现水牛皮凉席外包装印有猫猫家纺字样,而包装上的货物标签显示货物为澳尔兰头层水牛皮凉席(软席),宋爱娟遂通过电话向东方电视公司投诉。因双方协商不成,宋爱娟于2015年8月5日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东方电视公司退还货款3,190元并赔偿三倍货款9,570元。
【宽明教授说法】
出卖人向买受人交付商品时,可能会存有错误交付的情况,但并非发生错误交付行为即能认定为故意欺诈行为。考量是否构成欺诈,需综合判断出卖人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有无实施欺诈行为而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等方面。本案中,宋爱娟向东方电视公司购买了澳尔兰牌的凉席,而东方电视公司向宋爱娟交付的凉席外包装上印有的是“猫猫家纺”的字样,对于普通消费者仅从该外包装即能辨别东方电视公司交付的该产品并非澳尔兰品牌,故东方电视公司向宋爱娟交付系争产品的行为难以使宋爱娟产生将猫猫品牌产品作为澳尔兰品牌产品的错误判断。在此情况下,无法认定东方电视公司对宋爱娟故意采取了低价物品冒充高价物品的欺诈行为。最终被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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