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锡盟乌拉盖管理区国土资源局与乌拉盖管理区运通公交有限

 发布时间:2016-01-19 21:07:54   内容来源:

2013年11月28日,原告乌拉盖国土局与被告运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载明“……第四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编号为201306,宗地总面积大写陆仟贰佰柒拾陆点贰平方米(小写6276.2平方米),其中出让宗地面积为大写陆仟贰佰柒拾陆点贰平方米(小写6276.2平方米)。本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坐落于五一路西侧、新汽车站南侧(地块一、二)。……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商业用地(公交车站)。第六条、出让人同意在2013年11月28日前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出让人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土地条件:(二)现状土地条件现状。……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格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万元(小写140万元),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叁元(小写223元)。……第十条、受让人同意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二)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二期向出让人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第一期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小写70万元),付款时间:2013年11月22日之前。第二期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小写70万元),付款时间:2014年11月22日之前。……第三十条、受让人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受让人不能按时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1‰向出让人缴纳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60日,经出让人催交后仍不能支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合同,受让人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出让人并可请求受让人赔偿损失。……”,“受让人”处加盖运通公司公章,王延平在“法定代表人”处签字捺印,乌拉盖国土局在“出让人”处加盖公章。运通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原告乌拉盖国土局交纳一期土地出让金70万元。二期土地出让金70万元至今未付。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原告乌拉盖国土局与被告运通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11月28日,原告乌拉盖国土局与被告运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约定了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土地,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足额交付二期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法继续履行交付土地出让金70万元的义务并承担给付违约金的责任。违约金自迟延支付款项之日即2014年11月23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1日,按日1‰支付违约金,未交纳70万元出让金29天的违约金为2.03万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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