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乔某诉称,付某与周某系夫妻,育有付某亭,付某博二子。乔某为付某做了8年的保姆,付某订立遗嘱,明确委托乔某将其名下的某某小区某室房屋按市价出卖,并赠予乔某三分之一房款,在此之前,乔某对该房享有居住权,他人无权干涉。现在付某亭、付某博非法将乔某赶出涉案房屋,故乔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乔某对涉案房屋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在二被告给付乔某折价款前,乔某对其享有居住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付某亭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乔某从未告知其遗嘱之事,直到收到起诉状副本时其才知道。
被告付某博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付某订立一份遗嘱,上明确表示若乔某拿到付某为其存的养老金,则上一份赠与房屋折价款的遗嘱便失去效力。养老金共计4万元,已经由其交给乔某。
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系付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乔某否认收到过付博交付的4万元养老金。
某某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最终判决:
1、涉案房产由原告及二被告继承并共有:其中原告占有该房屋九分之二份额,二被告各占有该房屋十八分之七份额;
2、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经审理查明,涉案房产为付某与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在去世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所以,涉案房产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付某及二被告,即为周某法定继承人,由三人均分遗产份额。因此,付某的遗产为自己的一半与其从周某处继承的三分之一,合计为三分之二。因此,付某可分得该房产的三分之二,两被告各自可分得该房产的六分之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案中,付某曾订立两份遗嘱,两份遗嘱中存在矛盾的内容依法应当以后订立的遗嘱内容为准。经过法庭调查,第二份遗嘱的内容,因原、被告对于乔某是否收到养老金一节存在争议,二被告又无法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已将养老金交付给乔某,故法院有理由认定乔某未收到该笔养老金,所以,根据遗嘱内容,乔某有权主张第一份遗嘱中的遗赠权益。因此,乔某分得该房产中付某的三分之一,即分得九分之二。付某亭,付某博各分得该房产的十八分之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