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2-29 17:17:40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被继承人甲与其妻乙生前育有丙、丁、戊、己、庚、辛六子女。乙于2009年11月16日去世、甲于2010年1月17日去世,其子女辛和其丈夫也已经去世,小庚、小辛、小戊为辛之子女。甲、乙去世后留有住房一套。2010年7月31日丙、丁、戊、己、庚、辛立有协议书一份,约定:由于父母先后去世,遗留住房楼一套,经兄弟姐妹协议,由丙个人买定,作价7万元,由兄妹6人平分钱款,为避免以后出纠纷,特写出协议,以后丙居住权、处置权及其它别人一律无权干涉,8年后才能卖。此协议丙、戊、己、庚签字确认,丁由其子小丁代签、辛由庚代签,丙支付给其余继承人各11666元。现丙主张所继承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宽明教授说法】
被继承人甲、乙去世后留有住房一套。在其没有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各继承人即本案中丙、丁、戊、己、庚、辛,达成的协议书是各自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法法律规定,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书明确约定房屋作价70000元由兄妹六人平分,房屋归丙所有,丙将协议约定的款项支付给其他各方后,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的义务,该房屋即应归丙所有,其他人理应协助丙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应归丙所有。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