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前夫在婚内赠与“小三”数十万,前妻起诉打响“婚内财产保卫战”

 发布时间:2016-03-02 09:57:00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丈夫有了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后出具了保证书,但仍与“小三”藕断丝连,婚姻走到了尽头。离婚后,前妻将前夫和“小三”告上了法院。近日,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判决部分款项的赠与行为无效。
  黄某和王某都是江西人,2007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两个小孩。2011年4月,夫妻二人在温州共同经营一家鞋材厂,日子过得还不错。
  2013年,黄某发现了丈夫王某与一四川籍女子姜某来往密切。2015年1月,王某向妻子出具了保证书,承认自己和姜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赠送钱财给姜某。但不久,黄某发现王某和姜某藕断丝连,无奈提出离婚,今年2月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4月20日,黄某将姜某、王某诉至瓯海区法院。
  黄某起诉称,王某在与姜某相处期间,先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到姜某的账户、姜某承租的店面及住所房东的账户、姜某父亲的账户等累计57万余元,期间姜某返还了21万元,尚有36万余元至今没有返还。请求法院判令王某赠与姜某36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由姜某返还该款项及利息。
【宽明教授说法】
  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王某给予姜某金钱的行为(含代其支付部分费用)是否属于赠与行为,该赠与行为是否合法有效。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综合本案的有效证据,法院认定王某向姜某给予金钱及代为支付的部分费用属于赠与行为,姜某予以接受,双方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关于王某的赠与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赠与行为是无偿处分的行为,故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是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该案中,王某赠与姜某金钱及代其支付费用的行为发生在其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并非其个人财产,而是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目前并无证据证明黄某与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过特别约定,故认定王某赠与姜某的金钱及代其支付的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参考】
        相关法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中所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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