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08 09:54:22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甲、乙系夫妻,共生育二女丙、丁。乙于2010年9月29日去世,甲于2015年2月1日去世。甲、乙于2007年1月7日立下遗嘱,遗嘱载明:“本人甲、乙将座落于XX村迎宾路东侧商业门店的土地使用权(东西17米南北8米)和房产(共三层建筑面积408平方米),从立遗嘱之日起给予我们二次女丙。口说无凭,特立此据。”遗嘱中有立遗嘱人甲、乙;证明人李X、周XX的签字捺印。被继承人去世后丙去办理过户手续时丁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丙因主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其继承,归其所有;丁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与丁发生争议。
  【宽明教授说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甲、乙将其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以订立遗嘱的方式遗留给丙,系其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首页 | 法律产品 | 说案解法 | 法律前沿 | 大事纪要 | 法务自助 | 宽明介绍 | 宽明招聘 | 联系宽明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1951号-1 Copyright ©2015-2021 kuanmi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邮箱:kuanming@km-lawyer.com

X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