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08 09:54:22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甲、乙系夫妻,共生育二女丙、丁。乙于2010年9月29日去世,甲于2015年2月1日去世。甲、乙于2007年1月7日立下遗嘱,遗嘱载明:“本人甲、乙将座落于XX村迎宾路东侧商业门店的土地使用权(东西17米南北8米)和房产(共三层建筑面积408平方米),从立遗嘱之日起给予我们二次女丙。口说无凭,特立此据。”遗嘱中有立遗嘱人甲、乙;证明人李X、周XX的签字捺印。被继承人去世后丙去办理过户手续时丁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丙因主张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其继承,归其所有;丁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而与丁发生争议。
【宽明教授说法】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甲、乙将其所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以订立遗嘱的方式遗留给丙,系其二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遗嘱合法有效,应按遗嘱的内容执行。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