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09 16:23:54   内容来源:

         2014年10月17日,甲向乙出具一份书面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此款用于XX玻璃厂装饰”。2015年2月13日甲死亡。丙系甲女儿。现乙诉至本院,要求丙将继承死者甲遗产中的100000元归还借款。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向乙人民币100000元的债务有借条为证,甲乙与死者甲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债务应当清偿。丙系甲的女儿,是死者的法定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甲的遗产,故乙丙应当在其继承甲遗产的范围内偿还该债务。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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