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丈夫恶意转移共同财产 妻子依法维权成功追回

 发布时间:2016-03-15 11:03:37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中,原告意外发现丈夫在诉讼前“转移”了房产,遂向法院提起了确认转让协议无效的诉讼。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转让协议无效,维护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彰显法律公平正义。
  2014年,王某到会泽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其丈夫杨某甲离婚,令王某意想不到的是,这件简单的离婚案件,却在审理过程中生出了枝节。
  庭审中,杨某甲表示不同意离婚,又当庭提交了其与哥哥杨某乙于2013年8月28日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一份,称原告诉称要求分配的房屋已被转让给杨某乙,且该房屋已交给了杨某乙管理使用,不属于王某与杨某甲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配。王某一下子懵了,她怎么也想不到本属于自己的房屋不知道何时变成了别人的财产,而自己竟毫不知情。这更坚定了王某离婚的念头,下定决心要通过法律途径追回房产再离婚。
  愤怒之下,王某当即撤回了离婚起诉,以给自己维权赢得充足的准备时间。随后不久,王某向法院提起了确认杨某甲与杨某乙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的诉讼。会泽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与杨某甲系夫妻,双方争议的房产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购买。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王某外出打工,与杨某甲分居生活。杨某甲意识到双方的婚姻即将走向尽头,在王某离家1年多后,便与其哥哥杨某乙(已在外地安家,偶尔回老家看望父母)达成了转移房产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房屋转售凭据”,“转售”全过程王某并不知情,更没有征得其同意。
【宽明律师说法】
  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房屋享有共同的所有权,杨某甲可以处分房屋,但应该以取得王某同意为前提。房产属于不动产,采用的是登记转移制度,杨某甲想以一纸协议的方式转移房产的做法是行不通的。杨某乙系杨某甲的亲哥哥,对杨某甲的家庭状况比较了解,其在购买房屋时应当知道王某对该转让行为不知情,侵犯了王某对共有财产的处分权。此外,杨某乙已然在外地安家生活,偶尔才会回老家看望父母,如此一来,杨某乙便没有了购买房屋的必然需求,杨某甲恶意转移财产的动机可见一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甲与杨某乙于2013签订的“房屋转售凭据”无效,维护了王某的合法权益。
  婚姻走到尽头,依法分割财产才是出路。本案中当事人试图剑走偏锋,以投机取巧的方式将财产转移出去,最终是得不偿失的。法律是公平的,任何不符合公平正义的行径最终都会在法律的天平下现出原形。
【参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
首页 | 法律产品 | 说案解法 | 法律前沿 | 大事纪要 | 法务自助 | 宽明介绍 | 宽明招聘 | 联系宽明
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陕ICP备16011951号-1 Copyright ©2015-2021 kuanming law firm all rights recerved
邮箱:kuanming@km-lawyer.com

X

免费法律咨询电话 18209182773 / 15029037118 / 029-8545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