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父亲诉请继承儿子遗产案

 发布时间:2016-03-18 15:06:15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钟某与杨某在2000年4月结婚,次年1月生育一子为先天智力二级残疾,2003年双方协议离婚,小孩随母亲杨某生活并由其抚养,钟某未承担小孩的抚养、教育等费用。
钟某称,其小孩在2007年因病去世,但在其小孩去世前,因成都高新区拆迁,小孩和杨某分得一套70余平方米的安置房,另外小孩还分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费4.5万元。钟某请求杨某给付儿子遗留的房屋,以财产折价补偿的方式给付4万元。杨某则认为,钟某一直嫌弃小孩是残疾人,离婚时更是没有给小孩任何东西,且从来没有看过小孩,也没有给过小孩生活费,钟某在小孩身上从来没有付出过。小孩从小就是脑瘫,一直是由其照顾,因此钟某没有资格分得小孩的遗产。
【宽明教授说法】
    继承人是否享有继承的权利,除了要符合法定继承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所应尽到的抚养义务,对于对被继承人生前尽到了主要赡养和抚养义务、付出较多心血的继承人应当予以照顾。钟某具有一定的抚养能力,但却没有尽到抚养小孩的义务。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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