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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
发布时间:2016-03-29 11:05:56 内容来源:
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
冯某己与王某甲、冯甲继承权纠纷
【以案说法】
被继承人冯乙、赵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三女,分别是长子冯某丙、次子冯某戊、三子冯某己、四子冯某庚,长女冯某甲、次女冯某乙、三女冯某丁。被继承人赵某某于1990年去世,被继承人冯乙于1995年去世,二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四子冯某庚于2014年10月4日去世,冯某庚与妻子王某甲育有一女冯甲。冯乙、赵某某遗留的XX镇桥西街的住宅及院落自冯乙去世后一直由冯某庚居住使用,2009年3月5日经冯某庚与开发商签订拆迁协议,安置返还230㎡的楼房。具体为XX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202室、1号楼1单元302室已交付,54平方米底商一处,因在建设过程中,尚未交付。XX家园1号楼1单元302室已被冯某庚、王某甲于2014年8月4日以210000.00万元的价款卖给骆XX并交付,XX家园1号楼1单元202室及未交付底商被冯某庚之女冯甲于2014年9月30日分别作价20万,共40万抵顶给王某乙,202室仍由被告王某甲居住,尚未交付王某乙。2014年10月份,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要求与王某甲、冯甲共同继承冯乙遗留的房产院落拆迁补偿所得房屋。
【宽明教授说法】
公民合法的继承权受法律保护。自冯乙1995年去世,继承开始,但桥西街道住宅及院落一直由冯某庚居住,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视为继承人对房屋及院落共同共有,共同共有状态持续至2009年。2009年该房屋被拆迁即物权灭失,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冯某己明知共同共有房屋被拆除,其权利已受到侵害,故其2014年10月份的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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