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3-31 15:11:24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XX市XX乡崇北居委会群丰路与荷叶路交叉口西南角老祖屋中的两间房屋及四分之一的厅堂原系被继承人李某戊、邹某夫妇所有,该房屋因历史悠久,当时未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其建筑面积40多平方米。李某戊于2002年去世,其妻邹某于2008年去世,李某戊与邹某共生有六名子女:长女李某华(其与第三人郭某甲已于1993年离婚,于2012年12月死亡,育有一子郭某丙、育有一女郭某乙)、次子李某甲、三子李某丁、四子李某某(已于2005年5月死亡,其无配偶无子女)、五女李某乙、六女李某丙。李某戊与邹某的父母均于早年去世。现被继承人的遗产面临拆迁补偿,政府因无法确认其房屋的所有权人,未将征地补偿款支付给李某甲,故其要求按法定继承方式继承李某戊、邹某遗留的位于XX市XX乡崇北居委会群丰路与荷叶路交叉口西南角老祖屋中的两间房屋及四分之一的厅堂。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在没有遗嘱以及遗赠抚养协议的情况下,应按照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及李X华均系同一顺序继承人,按法定继承,继承份额均等。但李X华于2012年12月死亡,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郭某丙、郭某乙。第三人郭某甲不是被继承人李某戊、邹某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李某戊、邹某的遗产没有继承权。2012年李X华死亡时,郭某甲与李某华已解除婚姻关系,郭某甲对李X华的遗产也没有继承权。
据此,被继承人李某戊、邹某位于XX市XX乡崇北居委会群丰路与荷叶路交叉口西南角老祖屋中的两间房屋及四分之一的厅堂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郭某丙与郭某乙按法定继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郭某丙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郭某丙、郭某乙共同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被继承人李某戊、邹某位于XX市XX乡崇北居委会群丰路与荷叶路交叉口西南角老祖屋中的两间房屋及四分之一的厅堂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郭某丙与郭某乙按法定继承,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郭某丙各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郭某丙、郭某乙共同继承五分之一的份额。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三条第一款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52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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