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与李某甲、李某乙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06 17:19:51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陆某与李某丙于X年X月X日再婚,再婚后无子女。李某丙与前妻育有两女即李某甲、李某乙。2009年10月28日,李某丙病故。李某丙生前于1999年11月22日购买了坐落于XX市XX区XX庄东北区XX楼X号住房一套。2007年3月16日,李某丙委托律师代书遗嘱:李某丙去世后,XX区XX庄东北区XX楼X号住房由陆某继承。李某丙去世后,陆某找到李某甲、李某乙协商办理房屋继承事宜,双方于2010年2月2日,达成协议:李某甲、李某乙对李某丙所立遗嘱无异并同意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事宜。但事后,陆某多次找李某甲、李某乙要求办理房屋继承并办理过户,李某甲、李某乙一直以没空为由拒绝办理。
【宽明教授说法】
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被继承人李某丙生前立有代书遗嘱,其去世之后,坐落在XX市XX区XX庄东北区XX楼X号房产由其妻子陆某继承。该代书遗嘱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陆某要求继承该房产,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