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国X温与国X婉、国X驯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12 15:19:0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国X温、国X驯、国X婉系国X牧、耿X兰之子女。耿X兰于2002年农历5月22日因病去世,2003年1月注销户口;国X牧于2012年4月1日因病去世,2014年10月28日注销户口。2002年9月2日,被继承人国X牧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X温、X驯、X婉:你们母亲在世时和我谈过,咱们存钱不多,存东西也不多,将来给三个亲生的孩子也得留下点,算个纪念。我的意见是:(我走后)(1)存款及现金不管剩多少,你们三个分了就行。(2)首饰及银元基本上分三份分了。(3)我的房子交给X驯和X婉,将来谁需要单独住时,再给不住的一半钱左右,就算合理了。(4)家里值钱的东西不多,你们不在这里住的可以少拿几件去做点纪念。亲生姊弟兄妹,一定要团结为重,以慰父母在天之灵。X牧2002年9月2日。”被继承人国X牧、耿X兰遗产有登记在被继承人国X牧名下的坐落于XX市XX区X村X厂第X生活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一处。2015年12月28日,淄博同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XX市XX区X村X厂第X生活区X号楼X单元XX号房产现价值为223400.00元。国X驯、国X婉系XX省XX强制隔离戒毒所职工,与被继承人耿X兰、国X牧居住同一生活区,照顾被继承人耿X兰、国X牧起居。因被继承人国X牧系离休老干部,且对国家做出贡献,自2004年10月,被继承人国X牧生病后,国X驯所在单位安排国X驯在家中护理国X牧,除每月扣除岗位工资300.00元外其余工资正常发放。遗产该如何继承?
  【宽明教授说法】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继承人的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被继承人耿X兰先于被继承人国X牧去世,被继承人耿X兰未留遗嘱,故其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继承开始时,依法应先将房产的百分之五十分割给被继承人国X牧,剩余百分之五十作为被继承人耿X兰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国X牧、国X温、国X驯、国X婉继承。被继承人国X牧在遗嘱中处分其自身遗产的遗嘱部分有效,处分被继承人耿X兰遗产的部分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时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则上由继承人均等继承;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本案中,国X驯、国X婉与被继承人耿X兰居住较近,照顾较多,故被继承人国X牧去世前依法对房产享有百分之六十二点五的份额,国X温、国X驯、国X婉应各继承房产百分之十四点五的份额,国X温继承房产百分之八点五的份额。被继承人国X牧于2012年4月1日去世,其房产百分之六十二点五的份额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因被继承人国X牧立遗嘱将其财产由国X驯、国X婉各一半继承,故对被继承人国X牧的房产百分之六十二点五份额的遗产由国X驯、国X婉各继承百分之三十一点二五的份额。综上,国X温继承被继承人耿X兰、国X牧房产百分之八点五的份额,国X驯、国X婉各继承的百分之四十五点七五的份额。淄博市周村区王村八三厂第四生活区4号楼4单元102号房产评估价为223400.00元,因该房产现由国X驯居住使用,根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该房产由国X驯继承所有,国X驯支付国X温房屋折价款18989.00元,国X驯支付国X婉房屋折价款102205.50元。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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