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甲、赵某乙与刘某继承纠纷
发布时间:2016-04-29 13:45:1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赵某甲、赵某乙系兄弟关系,其母何xx于1999年与刘某再婚后,共同居住在xx市xx村,于2015年4月病逝。何xx遗留有位于xx市xx村的一处院落,地上附着物共计房屋十二间。何xx名下有存款1000元。现因继承分割问题产生争议。
何xx于××××年××月××日与刘某登记结婚,后于2015年4月因病去世。赵某甲、赵某乙与刘某纠纷房屋系刘某婚前所建,赵某甲、赵某乙予以认可。现赵某甲、赵某乙主张分割何xx所留遗产。
【宽明教授说法】
赵某甲、赵某乙系何xx之子,何xx与被告刘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但争议房屋系刘某婚前所建,故该房屋不属何xx所留遗产,故对赵某甲、赵某乙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赵某甲、赵某乙主张分割何xx所留的存款1000元,刘某表示放弃继承该财产,故此笔存款由赵某甲、赵某乙继承。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