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XX建工第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6-05-11 14:35:2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原被告于2013年7月3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的《框架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告承包被告XX国际城,设计施工范围内所涉及的土建安装工程。建筑面积约一万平方米,该协议“第九条,本工程要求缴纳500万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3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承包人未正式进入现场前按月利息2%支付承包人,正式进入现场后不在计息),正式进入施工现场前缴纳2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待工程施工至正负零以后,质量保证金每月按照10%退还给承包人。第十条,本工程计划开工时间:2013年8月底,具体以开工通知单为准,若三个月不能进场开工,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全额退款300万元保证金,逾期按月息2%支付。第十一条,本协议签订后三日内,承包人若未将保证金打入发包人指定账户,本协议自动失效。”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账户汇入300万元保证金,但该工程至今未开工,协议无法实施。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退还原告合同保证金300万元;并要求被告以300万元为基础按月息2%向原告支付自2013年7月4日起至实际返还期间的利息。
【宽明教授说法】
    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框架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在建设工程未按约定开工,协议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应向原告退还所缴纳的保证金并支付利息。原告上述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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