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宽明教授说法 | 政府信息公开敷衍了事,维权要及时

 发布时间:2016-01-19 21:26:19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齐先生等六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某村的普通村民,在村中拥有着自己的合法房产,小日子过得平静而满足。让他们始料未及的是,一纸征地通知打破了原本幸福的生活。征地总得有个依据吧,房屋征收到底是合法还是不合法呢?齐先生和村民们想弄个清楚。想到这事儿应该归当地政府管,他们向当地的高新区管委会提出了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市级、区级、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房屋征收补偿政策以及房屋征收决定的申报材料和补助费使用情况。得到的答复让齐先生等人一脸茫然。说是没公开吧,确实收到了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说是公开了吧,想看到的相关文件一个也没收到,理由都是文件不存在或者不关管委会的事。齐先生六人不服,又向当地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政府责令高新区管委会“真正”公开政府信息,可这并没有多大起色,政府的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管委会的信息公开告知书。
【宽明教授说法】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很明确,主要是有两个:
第一,政府信息公开究竟要怎么公开才算是适当履行了职责而非像本案中的敷衍了事?高新区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让齐先生六人更改申请内容或向其他部门申请,就直接以申请内容不明确为由对齐先生申请的信息不予公开,是违法行为。
第二,政府应不应该作为共同被告?本案中的政府辩驳说,当初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的申请人并不是齐先生等六人,而是另有其人,那么齐先生六人就无权以政府为被告。但律师认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持了原来的信息公开告知书,而告知书对齐先生六人的权力产生了影响,所以政府应该成为被告。
最终,法院依法判定撤销当地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高新区管委会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书中部分内容,并责令高新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齐先生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维护。
【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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