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宽明教授说法 | 国土局信息不公开,行政复议终取胜

 发布时间:2016-01-19 21:26:44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06年至2015年4月期间,良庆区某村的留存安置地陆续被征收。2015年5月X日,三千九百余人向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拟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等信息。2015年6月X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向该村村民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但该告知书并没有按照申请人的要求依法公开相关信息。遂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
【宽明教授说法】
复议申请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良庆区某村所属地块的出让方案已于2015年4月X日经从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2015年第X次办公会议同意。又因该村所属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行为还在进行中,拟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尚未产生,南宁市国土资源局答复称不具有相关信息,认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予以维持。
省国土资源厅受理该村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依法查明了本案的事实。原来,2015年4月X日,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发布2015年第XX1期和第XX2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公开出让公告,采用挂牌方式公开出让该村地块的国有土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由某有限公司竞得。双方于2015年5月X日签订成交确认书,并于2015年6月X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也就是说,2015年4月X日以后,南宁市国土资源局就已经掌握了良庆区某村拟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批准文件等信息,但却以相关信息“未产生”为由搪塞当事人。
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不依法信息公开的行为违反了《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并责令公开。省国土资源厅的行政复议决定肯定了圣运律师的请求,该决定撤销了南宁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要求其重新作出答复。
【参考】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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