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时,政府的违法拆除

 发布时间:2017-09-29 09:32:35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原系建设银行职工,1995年建设银行将南侧家属楼1单元402室分配给赵某居住,赵某缴纳住房集资款4500元。后赵某离开银行,但房屋未退还并居住至今。

2015年2月4日,被告区政府作出甘区政发[2015]29号《关于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房屋征收决定》,对南环路建设银行片区进行房屋征收,房屋征收主体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为张掖市甘州区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征收实施单位为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2015年12月11日,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赵某下发催告通知书,要求原告赵某尽快与其就房屋征收达成征收补偿协议。2016年4月28日,建设银行向张掖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告知原告居住房屋所有权仍属于建设银行。2016年5月2日,原告居住的房屋被拆除。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确认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宽明律师说法】

 在现有证据不能证实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时,属于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政府在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情况下,未按法定程序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便将当事人居住的房屋拆除的,属于程序违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的拆除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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