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武汉xx药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武汉xx置业有限公司、武汉市xx中兴集

 发布时间:2016-04-26 16:33:23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本案争议土地原系武汉市xx中兴集团所有,1996年其将土地上所建房屋出租给xx公司使用。xx公司补办相关手续后,取得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04年l1月21日,xx中兴集团又以xx公司的名义与xx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书》。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12月29日注销了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于同月30日向xx公司颁发了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事后经鉴定证明xx公司申请颁证时提交xx公司的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钱xx”的签名均与在工商管理部门留存的不同。2007年2月1日,经xx公司申请,武汉市人民政府将争议土地用途由原来的工业用地变更登记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2月10日,经国土部门公告后,武汉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3月12日向xx公司颁发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xx公司对武汉市政府、武汉市国土局注销武国用(2004)27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颁发武国用(2004)第291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武国用(2007)第16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为不服,于2008年1月2日提起行政诉讼。
【宽明教授说法】
  宽明教授认为,武汉市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局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未尽审慎审查的义务,在土地转让方xx公司未提交变更登记的书面申请,缺少土地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且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涉嫌伪造的情况下,仍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xx公司名下,并注销xx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证,该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不具有合法性。据此,二审法院维持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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