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XX诉XX市环境保护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6-06-12 11:06:22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4年4月,XX省XX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根据群众反映某村水塘出现死鱼现象,对XX建设经营的冷藏项目进行调查,发现其所建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该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未经验收已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同时,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该冷库正在更换制冷剂,处于停产状态,属减轻处罚情节。市环保局遂依据上述条例第二十八条,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的相关规定,作出对XX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XX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复议机关维持该处罚决定。XX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市环保局的上述处罚决定。
【宽明教授说法】
宽明教授认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可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参照《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对违法行为“一般”与“较重”阶次的划分标准,因冷库生产面积200平方米,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目》中应报批报告表类别,且因配套环保设施未建成,属于“较重”阶次,应处6万元罚款;但考虑到冷库正处于停产状态,符合“一般”阶次,故被告市环保局决定对原告刘德生罚款3万元并无不当。
【参考】相关法条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量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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