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甲、乙、丙、丁诉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行政处罚案

 发布时间:2016-06-17 16:56:56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1993年开始,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通过其他公司代持“皖能电力”“鄂武商A”和“昆百大A”等股票。2007年3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XX公司董事局核实并回复有关股价异动事项,同时针对媒体有关该公司法人股股票投资收益惊人的评述等事项报道,要求该公司刊登《澄清公告》并明确说明有关情况。时任XX公司董事局秘书在核查公司以前年度报告时发现,该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法人股持股数量少于其他上市公司股改公告中提到的该公司持股数量,其随即向董事长报告了有关情况。2007年3月19日XX公司发布《澄清公告》,称该公司代其他公司持有“皖能电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其他公司是上述股票的实际所有人,代持股份不属于公司资产。发布2006年、2007年、2008年及2009年度报告时,XX公司存在未将上述三种股票收益计入报表、未披露上述股票虚假代持法人股出售和资金划转情况等问题。该公司董事局在审议2006年、2007年、2008年年度报告时,参会董事甲、乙、丙、丁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在审议2009年年度报告时,参会董事丙、丁未对法人股事项提出异议。2011年3月19日,XX公司发布2010年年度报告,披露了对“代持股”的清查情况和资金清收情况,称根据专项审计报告,该公司代其他公司持有的上述三种股票,权益属于该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11月对XX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12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XX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报告未如实披露其“代持股”问题,依据证券法有关规定,在对上市公司及董事长等责任人员作出处罚的同时,决定对甲、乙、丙、丁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四人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撤销对其的处罚。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甲乙丙丁四名原告认可XX公司在2006年至2009年的年度报告中未如实披露“代持股”问题。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四名原告作为XX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在案证据能够证明四人在审议相关年度报告时未对上述问题提出异议。且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3月15日向XX公司发出《监管关注函》,要求该公司刊登澄清公告并明确说明有关公司股票持续异常波动情况。之后四人对涉案的“代持股”问题并未实施必要、有效的监督,故被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其未尽监督义务,未勤勉尽责,应当对XX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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