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XX省环境保护厅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发布时间:2017-04-18 11:12:59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5年1月20日,吴某通过“XX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网上受理平台”向XX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投诉,反映其住宅距离沿江高速公路18米,噪声白天达70分贝、夜晚达60分贝以上,其身体健康受到很大损害,要求履行对噪声的管理和监督义务。省环保厅收到投诉后,网上转交A市环保局办理,该局网上签收又转交B市环保局办理。2015年1月,B市环保局通过邮局给其寄出《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称:“你反映的噪音扰民问题已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目前针对你的部分诉讼请求B市法院已作出予以支持的判决。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第二类情况。”吴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省环保厅履行监督管理法定职责。
【宽明律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沿江高速公路涉案地段环保验收工作系被告省环保厅直接验收并公示的。被告在验收涉案工程时已经检测到该工程在“夜间都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并称“正在实施安装隔声窗等降噪措施,计划2006年6月完成”,故对于该工程所产生的噪音扰民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管理职责。被告对于原告吴某提出的履责要求,未采取切实措施,仅作为信访事项转交下级环保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