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男子“吵架致死”妻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6-01-19 21:33:5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张女士与李先生是“半路夫妻”,两人没有生育孩子。李先生在家曾提及拿出60万元给前妻儿子购买婚房,但张女士没有同意。2014年2月某天,李先生一早来到张女士的单位,双方再次交涉出钱之事。两人言语不和,随即发生激烈争吵。大约20分钟后,李先生坐在椅子上,一只手捂着胸口,另一只手指向张女士,突然趴倒人事不知。张女士立即拨打120,由于高血压性心脏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心力衰竭,李先生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张女士主动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张女士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法院最终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张女士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宽明教授说法】
李先生与前妻儿子李某作为附带民事原告提出,用‘语言’和用‘刀’伤人致死都属于故意犯罪,只是使用的‘工具’不同,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张女士家人认为,李先生因自身情绪激动引发心脏病导致死亡,与张女士无关,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宽明教授认为,从客观上讲,李先生的死亡结果可以归责于张女士的争执行为,但张女士与李先生争吵前并不知道会因此引发心脏病,也不可能预见其会致死,所以张女士主观上并没有致使李先生死亡的故意,不承担故意犯罪的刑事责任。虽然张女士不希望甚至排斥出现死亡结果,但对于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客观事实发生错误认识,对李先生的死亡具有过失,该过失行为与李先生死亡之间有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14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5条【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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