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一起农村干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19 21:36:42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被告张某等5人利用自己当村干部的地位,利用职权将西安铁路工程有限公司西铁项五部分给长安区王莽街办的三个村的饮水改造工程补偿款中部分款项据为己有。其中张某为给自己弄点好处费、以打点、劳神费的名义提出要在42万元的补偿款给自己8万元的好处费,其余被告均表示同意。2011年7月5日被告张某等5人将补偿款42万元,在支付完施工队费用,监管人员工资等建设费283000元,以及给张某提取之前商定8万元后,剩余57000元,五人将余款分掉。案发后,各被告均已退缴全部赃款。

【宽明教授说法】
宽明律师认为本案的几个焦点,1、关于42万元的定性问题。律师认为,该笔42万元属于国家对三个村村民的补偿款,对于代表国家的中铁项目五部来说这个资金是修建铁路的国家资金,但对于修建铁路过程中受到环境污染影响人畜饮水,而就此得到的补偿的村民来说,就是因为造成饮水问题,而得到补偿款。2、关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律师认为本案42万元在进入王莽街办的账户这个时候,(仅仅是借用了街办的账户,因为街办不是补偿与被补偿的任何权利义务一方),也就是说本案所涉及款没有支付以前是属于国有财产,在补偿资金转出后就不属于国有,而属于三村村民集体所有,补偿款到村后,已经是属于村民自主支配,自己管理的财产范围,不在属于国有财产。3、被告是否属于协助政府进行管理的人员呢?根据全国人名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委会人员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中特定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从事的公务的人员。因此,根据该资金的性质以及归属,被告人在本案中获得这57000万元的时候不属于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而是从事村务。

长安区人民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宽明所律师的建议,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张某等5人分别判决一年,三年,五年等刑罚。

【参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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