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ATM机中存****取真币构成何罪
发布时间:2016-01-19 21:37:21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蒋某一次从某银行ATM存取一体机上取钱,然后在消费过程中发现里面有张****,就推测此ATM机的验钞功能出现了故障。一日,蒋某将从朋友处得来的5600元高仿****通过该ATM机存入自己的户头,然后又从另一个ATM机中取出5600元真币用于消费。
法院最终认为,蒋某的行为符合使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对其以使用****罪定罪处罚。
【宽明教授说法】
蒋某在ATM机中存****取真币实施的是一个行为,即利用ATM机存在的问题,将****兑换成真币,并将其占有的违法行为。故该案不适用牵连犯,因蒋某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使用****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使用,数额较大的行为。从该法律条文可理解为,使用****,是将****作为真币而使用。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购买商品、兑换另一货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或者将****用于交纳罚金或者罚款等,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货币,如将****用于赌博。此外,将****交付给不知情的他人使用的,以及向ATM机中存入****以取得真币的,均成立使用****罪。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作了明确规定:明知是****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因此,该案蒋某的行为已构成使用****罪,且已达到“数额较大”的定罪量刑标准。
宽明律师认为,对流通不能进行限制性理解,如在公共流通领域,其实何为公共领域,ATM机算不算公共领域,都无从正确认定。宽明律师认为,只要行为人将****使用出去了,形成了转换,就应认定为已达到了使用的目的。
综上,宽明宽明律师认为,该案蒋某只实施了一个使用****的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使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使用的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参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规定明知是****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