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1-22 10:40:53 内容来源:
案情简介:昆明市男子郑某怀疑妻子外遇,但苦于无证据,遂私下请警察朋友李某甲到酒店调取开房监控视频,结果证实了妻子和李某丙开房的事实。郑某利用调取的监控向李某丙施压,后李某丙被逼无奈,服下农药身亡,并牵出民警李某甲违规调取监控一事。
判决:构成犯罪免于刑事处罚。
呈贡区检察院认为:李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非执行公务期间,滥用职权,违规帮助他人调取视频监控,并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行为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呈贡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甲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作为工作多年的人民警察,应当知道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流程,他在非执行公务期间违规帮助他人调取视频监控,主观上是故意的。被害人李某丙自杀死亡与李某甲违规帮助他人调取监控的行为有一定因果关系,属多因一果的关系。李某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李某甲补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于是,呈贡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
因果关系
就本案而言,李某甲违规调取监控的行为损害了公安机关警务的合法、公正及有效执行,并动摇了民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检方对李某甲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指控要想成立,必须要认定李某甲违规调取监控的行为与李某丙受到持有该监控的郑某的勒索而自杀身亡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二者具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再判断李某丙自杀身亡的结果是否应当归责于李某甲违规调取监控的行为。在得出肯定结论后,检方的指控则成立。
目前我国刑法界对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一般以条件说为基础。在涉及多因一果的情形下,也可以借鉴英美刑法的判断方法,即先判断事实因果关系,再判断法律因果关系。本案中,法院认为李某丙的死亡是“多因一果”造成的,被告人李某甲滥用职权调取监控的行为就是其中一个原因。但根据生活经验和常识,对李某丙自杀起实质作用的,是郑某高强度的逼迫勒索行为,而非调取监控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将调监控的行为排除在事实因果关系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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