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假期出游注意,游客被甩团时如何追究责任?

 发布时间:2017-10-09 10:07:01   内容来源:

【基本案情】

罗某与李某这对新婚夫妻打算旅行结婚,出行前他们与某国际旅行社签订了一份游客合同,合同约定了旅游路线与景点,并就交通工具、住宿标准、餐饮标准以及导游服务的标准作了规定。之后两个人向旅行社交付了20000元旅行费用。次日,两位新人与另外一对新婚夫妇组团出发。然而,当他们来到丽江后,原定的住宿酒店已经被住满,并且他们并没有享受到合同上约定的乘船观景,于是这两对夫妇与导游之间发生了纠纷。然而当晚5时,导游、司机和汽车却不知了去向,以致此次蜜月旅行彻底泡汤。为此,罗某与李某将该国际旅行社诉至法院。

那么,他们能够依据什么法律规定来追究其责任呢?
 

【宽明律师说法】

外出旅游本是件开心的事,要是遇到导游中途“甩团”,那可就有点糟心了。当游客遇到此类情形时,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认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另外,导游人员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1)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2)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3)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这两条对导游的从业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的规定,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及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或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旅行社的行为给游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罗某与李某可以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要求对导游进行行政处罚。另外,罗某与李某以及另外的那对新人可以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要求旅行社对其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第二十二条  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一)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

(二)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三)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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