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以合同之诉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

 发布时间:2016-03-02 11:16:54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0年7月,老人邱某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协议书》,合同约定旅行社应当派随队医生,邱某交付了11600团费。在境外旅游的过程中,导游与邱某发生争议,致使邱某受伤,因未派随队医生,导致伤情恶化。邱某起诉至法院,主张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要求承担医疗费并且赔偿精神损害。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中邱某对旅行社享有提起违约之诉或侵权之诉两个请求权,此种情形构成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违约和侵权竞合情形下享有诉讼选择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两项请求权不能共同实现,只能择一行使。
其次是在合同之诉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奉行严格的精神损害赔偿法定主义原则,仅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能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也规定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结合本案,如果邱某提起合同之诉,那么旅行社应当以违约之诉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将按照旅游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如:赔偿经济损失、承担违约金等方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并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参考】
《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当行使释明权。对于当事人坚持提出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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