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当事人如何选择

 发布时间:2016-03-08 10:01:26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4年8月29日傍晚,原告刘甲乘坐的出租车与右侧同行的一辆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经治疗产生医疗费25752.32元等,其伤残等级被评定为十级。当地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将出租车司机及其所在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并履行赔偿义务,除已产生的医疗费外,支付因此次事故造成的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被告则辩称,因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其只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而对原告主张的4000元精神抚慰金则不予赔偿。 
【宽明教授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受害人应该如何选择。宽明教授说基于同一个法律事实,产生两种受不同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责任,这在法律上被称为民事责任竞合。因仅存在一个法律事实,故只能请求被告承担一种法律责任。
  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主张行为人承担责任,以何种责任承担方式起诉利弊不一,如就举证而言,通常情况下主张违约责任,举证较为容易,其无须举证对方有过错,而只要证明有违约事实存在即可。而主张侵权责任则不仅需要证明对方有过错,而且还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以及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再者,在有些类别的合同中,提起侵权之诉,依法则只能索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直接损失。而提起违约之诉,除标的物的直接损失外,还可索赔预期可得利益,并且当事人可以用约定违约金、定金等方式事先约定赔偿范围,但在赔偿范围上只包括财产损失,对于非财产损害如精神损害,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对有些涉及质量异议期已届满的合同纠纷案,还存在主张违约责任可能败诉,请求侵权责任则可能胜诉等截然不同的效果。因此,最终如何选择,只能由当事人从更好保护自身权利等角度考虑自主选择决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
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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