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解法

车主未入交强险,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时间:2016-03-09 16:31:18   内容来源:

【以案说法】
2010年,许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村附近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对面张某驾驶的一辆小货车发生碰撞, 致许某当场昏迷,后送医院治疗无效死亡。公安交警部门接到报警后,及时派员进行了现场勘查,后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承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为:医疗费为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9360元、死亡赔偿金243840元、丧葬费11420元,共计429620元。另查明,张某驾驶的小货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
事故发生后,对方司机张某只同意支付损失的30%,即赔偿128886元,而死者许某家属要求张某先赔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部分包括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的5000元,即115000元剩余部分314620元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
【宽明律师说法】
我国法律对双方均为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为混合归责原则,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实行无过错赔付责任,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宽明律师认为原、被告之间发生了本起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应作为处理本事故的依据。被告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故其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布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许某。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
“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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